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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村。2019年4月20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9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保定市满城区**村人杨某某和房某某协议离婚,后杨某某因房某某结交男朋友多次对房某某和房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石某某打电话进行威胁。2018年9月18日14时许,杨某某(已判刑)驾驶自己的冀F*****号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来到石某某家门口欲对石某某进行报复,当石某某从其家中出来后,杨某某驾驶车辆向石某某进行撞击未果,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石某某便驾驶自己的冀F*****号猎豹越野车,同他人追赶杨某某并用车辆撞击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杨某某撞击到前方陈某某所驾驶的冀F*****号大众轿车(造成损失人民币2189元)后停在路边,石某某用木棍将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砸坏(造成损失人民币8980元)并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已经赔偿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互相谅解。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冀F*****号和冀F*****号车行驶证复印件;被撞坏和砸坏车辆照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杨某某驾车撞击被告人石某某时的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海滨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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