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未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武都区人民路如意招待所209房间,招待所负责人王某某发现后,让其离开,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脸部打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法律文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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