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19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街**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3时10分,石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县**镇**路路段,和县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酒驾。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便将石某某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等;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询问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381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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