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女,1989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护照号C545****,越南身份证号33456****,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湖北省大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底,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进入中国境内的情况下,采取乘坐摩托车、面包车等方式,绕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中国境内。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离开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走路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越南境内。
2015年11月初,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进入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走路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中国境内。
2017年年初,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离开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走路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越南境内。
2017年5月初,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进入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中国境内。
2017年9月,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离开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越南境内。
2018年5月,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进入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中国境内。
2018年5月,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离开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越南境内。
2018年6月,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明知无有效出入境证件不能进入中国,采取乘坐摩托车的方式,绕开限定边防检查口岸,逃避边防检查,进入到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某某公安局随案移送手机一部;2、抓获经过、护照、出入境登记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的供述与辨解;5、辨认、提取、扣押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9次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外文名THACH THACH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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