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11时许,曲周县国土资源局**所工作人员冀某某、侯某某和曲周县**镇政府城建办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到曲周县**镇**村,制止该村仲某某家圈建围墙,在执法过程中,仲某某妻子崔某某被人推倒,后仲某某、石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致使工作人员徐某某、李某某受伤,其中,石某用铁锹拍打徐某某背部,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判决书、到案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民、张某刚、冀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石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创民
附:
1.被告人石某现押曲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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