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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妨害公务案)曲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河北曲周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5年4月2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11时许,曲周县国土资源局**所工作人员冀某某、侯某某和曲周县**镇政府城建办的工作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到曲周县**镇**村,制止该村仲某某家圈建围墙,在执法过程中,仲某某妻子崔某某被人推倒,后仲某某、石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致使工作人员徐某某、李某某受伤,其中,石某用铁锹拍打徐某某背部,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判决书、到案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民、张某刚、冀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石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创民

2019年5月21

附:

1.被告人石某现押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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