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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瞿某某,性别:**,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1********,**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6日起,被告人瞿某某通过私自改装其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电表的方式,窃取国家电力,直至2020年6月23日被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查获。经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认定,2015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3日间,被告人瞿某某窃电量为平时段电量18971.34千瓦时、谷时段电量8795.49千瓦时,总计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4405.52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瞿某某被民警传唤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已补交电费及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市北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本市普陀区**路**弄**号电表经人改装,存在窃电行为。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本市普陀区**路**弄**号电能表进行现场协查的情况。 

3.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单相电能表现场检验报告,证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表号为6000010****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工作误差为-87.4%。 

4. 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6000010****的电表上一次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

5.被窃电量价值证明,证明被窃电量为平时段电量18971.34千瓦时、谷时段电量8795.49千瓦时,总计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4405.52元。 

6.电费账单,证明被告人瞿某某已补交电费及罚款。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瞿某某的到案、身份情况。

8.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其通过他人私自改装其住处电表,窃取国家电力直至2020年6月23日被发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任晓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00312****。

    2. 被告人瞿某某辩护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瞿国伟律师,联系电话:1380571****。

3. 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法律意见书》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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