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盛洋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洋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盛洋红与被害人张某甲吃饭时,得知张某甲小孩在昆明某部队当兵想提干,于是被告人盛洋红虚构了自己认识的一个“刘”姓长辈在部队当司令,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以可以帮助张某甲的儿子提干上军校但需要钱打点为由、以“代考”、“请客吃饭”等为名,先后多次欺骗张某甲通过银行现金转款、ATM机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骗取张某甲392500元。期间被告人盛洋红又虚构可以介绍张某甲去“云天化”集团公司做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为由,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办理手续费”、“请客吃饭”为名,多次欺骗张某甲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骗取张某甲1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明细、反诈平台查询到的被告人及被害人使用的微信账号主体信息及交易记录、云天化公司部分施工招标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易某某、罗某甲、李某乙、罗某乙、曹某某、任某某、张某乙、罗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盛洋红的供述和辩解;
6.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8.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9.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证明等强制措施材料。
10.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4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盛洋红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 量刑建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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