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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路**煤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盖某某在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欣耀园区三强煤场因琐事与刘某某相互殴打对方,致使刘某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上额骨额突骨折、左2-5肋骨骨折。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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