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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涉嫌诈骗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于2020年5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皮某某自2019年5月份开始在网上平台赌博,输了20多万元并欠债,2020年疫情期间皮某某想通过卖口罩赚钱。

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皮某某购买34000元口罩,其中成人口罩30000元,儿童口罩4000元。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皮某某转账34000元后,皮某某只将儿童口罩以快递的方式寄给张某某,另外30000元并没有用于购买成人口罩,张某某再三催促皮某某退款,皮某某谎称其被人骗了,一直不退款。经核实,皮某某将购买口罩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支出。

2020年3月2日,被害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皮某某购买购买10800元口罩,熊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皮某某转账10800元后,皮某某并没有将钱用于买口罩,张某某再三催促皮某某退款,皮某某谎称其被人骗了,一直不退款。经核实,皮某某将购买口罩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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