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皇某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在茂名市**酒店签订合同,约定陈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回收茂名市茂南区**镇**场内废铁,皇某某在收到陈某某35万元定金后一直推托延迟工期并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它开支,后更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陈害人陈述、被告人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检察官助理:杨显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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