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白永生,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7********,彝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27日减刑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吉克尔友,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四月二十五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永生2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白永生伙同被告人吉克尔友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巷**号门口,用撬锁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位置的一辆125CC男装摩托车(价值5896.15元),得手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9月16日5时许在**镇**路**广场附近**店内将白永生、吉克尔友抓获,后在东莞市**镇**公寓起回被盗的男装摩托车。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永生、吉克尔友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永生、吉克尔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永生、吉克尔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永生、吉克尔友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永生、吉克尔友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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