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4306211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因犯抢劫罪,2009年1月6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1月21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波醉酒后驾驶F6****的小轿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凭据、驾驶证、机动车入户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第9号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波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亮
助理检察员:赫桓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波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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