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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淘宝APP上购买枪托、瞄准镜等配件后,将枪托、自购的钢管及捡到的射钉器在位于汉源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改造组装成疑似枪支1把。该疑似枪支被汉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在白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白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吏蓉

检察官助理:蔡玉巧

                               2021年1月6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121****、1872816****(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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