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榆阳区**“一八五”家属院,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11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马某某搭伙去神木,在返回的途中,马某某驾车驶入榆阳区银河煤矿运煤专道的一段土路,后马某某欲与白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被告人白某某趁马某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开车门,白某某拒绝打开,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被告人白某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被告人白某某驾车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使马某某摔下车掉落在路边土坑里。
经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经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伤残进行鉴定:马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马某某的伤情、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白某某的指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榆阳区**”一八五“家属院,电话1589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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