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地陕西省清涧县高杰村镇,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元月3日经我院批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元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挖掘机在长安区兴隆街办沣惠村村南沙壕给田某某货车装沙子过程中,田某某在自己车顶被白某某挖掘机的摆臂撞在地上,致其受伤,后田某某经送医院治疗于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系坠落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证言;6、法医学鉴定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4年2月8日
附: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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