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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菜市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本院对其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永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74958。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同年11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青云酒店附近,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200元。

2、201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青云酒店附近,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200元。

3、2019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青云酒店附近,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400元。

4、2019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锈川新城14栋4单元外因吸毒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五包,净重3.02克,红色片剂二包,净重0.22克。以上疑似毒品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五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一包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另一包红色片剂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记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超

2019年12月6日

附:

1.侦查卷宗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证据光盘一张;

2.换押证一份;

3.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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