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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至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吸毒人员乔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白某某购买毒品,向白某某转账300元毒资后约定在鄠邑区六中南侧娄敬路见面交易,白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四小包(净重1.6637克)。经鉴定,四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经侦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白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转账收取乔某1000元后,在户县西苑路十字南侧向乔某、温某某贩卖毒品两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辨认、称重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其给他人卖的货物为毒品,仍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祝莎莎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地址陕西省鄠邑区**镇**村**街**号,电话:1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5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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