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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淳化县**镇**村**组**号,现暂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邓家村,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我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2日两案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向吸毒人员寇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2克,供三人吸食,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白某某毒资。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王某某微信支付白某某毒资。

3、2019年10月25日早,被告人白某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克,王某某支付160元毒资(双方约定剩余的260元毒资先行欠付)。

4、2019年10月2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再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白某某贩卖给其的疑似毒品1.26克,从被告人白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三小包,从白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共计0.54克。以上疑似毒品经鉴定均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寇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证言;3、辨认、称量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多次贩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婉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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