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长安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白某某收取张某某500元微信转账后以4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0.3克给张某某,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白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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