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清涧县**站**。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某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即虚构了一名为“王某”的女性,且利用该虚假身份主动添加被害人某某某为QQ好友,双方在QQ中以“男女朋友”相处。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虚构的女性身份以过生日、买衣服、与被害人某某某结婚购房等为借口,通过银行转账、ATM机现存、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2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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