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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1********,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津南区小站镇宗氏公寓附近,见张某某所有的冀F****6号五菱牌客车停放于路边,随手拉开车门后发现车内钥匙,便将该车辆窃走后藏匿于津南区八里台镇开发区附近,并将该车辆车牌及ETC装置拆除扔弃。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41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失主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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