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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住元阳县**村委**队**组,现住建水县**镇**街村委**村**房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白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建水县南庄镇羊街村委会田心村白某乙家出租房的小卖部里玩扑克牌。因被告人白某甲藏牌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但白某甲不承认其藏牌,双方便发生争执。在该出租房大门口处,被告人白某甲用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某的左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白某甲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刀和刀壳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王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建公(司)鉴(法损)字[2020]2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检察官助理:李梦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刀和刀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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