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巴亚拉格,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前旗苏独仑镇瓦窑滩村一社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西村道的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蒙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白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45.9mg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8月7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915号、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素芬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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