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本院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中江县仓山镇鑫缘KTV酒吧饮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鑫缘KTV出发经仓山镇光明路27号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已协商处理)。民警对该事故调查时发现白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含量测试结果为:231.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所送“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为2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市场,联系电话1501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