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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本院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中江县仓山镇鑫缘KTV酒吧饮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鑫缘KTV出发经仓山镇光明路27号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已协商处理)。民警对该事故调查时发现白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含量测试结果为:231.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所送“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为2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归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市场,联系电话1501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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