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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31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正南线37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30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其血液酒精含量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1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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