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0********,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村委会**组的王某某家与王某某喝散装白酒。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豪爵”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载着王某某去**乡**队老某某家取铁皮,但老某某不在家,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又驾驶该摩托车载着王某某准备回**组。当日18时30分许,当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沧源县下芒线K93+500M处时,与对向由沈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生事故的车辆;2.身份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并在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30.80mg/100ml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村**组。其本人无联系电话,其亲属联系电话:159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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