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6********,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三都县**街道**单元**楼**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9日晚,被告人白某某与朋友在三都县城一烧烤店吃烧烤并喝了两罐雪花啤酒,后驾驶贵J3****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三都县行政中心交叉路口20米处(三都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门口)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白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12mg/I00mL。经抽血检验,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I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3、证人袁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升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公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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