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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雷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号,现租住公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赌博于2010年8月1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玖佰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6月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追诉同案犯,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做东,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小行星酒吧”请被告人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等人喝酒。当晚武某某邀请的朋友王某某、宋某某、钟某某等人也在酒吧喝酒,期间,雷某某想表示追求武某某,多次带着同桌的白某某等人到武某某这边来敬酒。23时许,王某某、宋某某、钟某某等人结账后准备离开,吩咐老板将剩下的五瓶酒存起来。雷某某再次带三个人来到武某某这桌,强行要敬酒,武某某等人都表示不能再喝了,雷某某等人就将桌上的酒撬开后一人拿了一瓶干了,然后将瓶子重重地往桌子上一墩,武某某等人感觉氛围不对,起身离开时,与雷某某同桌喝酒的赵某某拿起一杯酒扔过来,酒洒在宋某某身上,杯子也摔碎了,王某某就质问是谁摔的杯子,雷某某挑衅的说“那么搞,是老子砸的又那么搞”,王某某说“你们还想打人?”,在一旁的白某某上前一把将王某某推倒在地上,王某某爬起来后捡起一个酒瓶砸回去,导致双方发生打斗,之后雷某某、白某某等人从酒吧追打王某某、宋某某二人,在酒吧楼梯间,雷某某等人用花篮架子殴打王某某、宋某某,钟某某过来劝架时,被雷某某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其左膝受伤。王某某、宋某某跑出酒吧后,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等人追至外面停车场,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将二人打得趴在地上求饶。案发后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某、宋某某、钟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证人武某某、孟某乙、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挑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和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孟某甲、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际宏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白某某现羁押在公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公某某**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7972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公某某**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82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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