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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常某某等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住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住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上蔡县**镇**村,住西安市雁塔区**村。

上述三被告人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至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郁某某伙同宋某某(在逃)、“老板”(男,身份不明)驾驶面包车至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南建工地,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郁某某等人进入工地后,使用该工地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将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80袋扣件(合计3200个)移至工地外,并将窃得扣件装入面包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312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1辆等。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常某某、郁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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