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德**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谎称售****,以先提交订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报案后,申某某先后两次退还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4000元。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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