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德**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谎称售****,以先提交订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报案后,申某某先后两次退还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4000元。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