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高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埔**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凌晨3时56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云C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兴路与华繁路路口路段时,该车车头碰撞到左侧路边路牙以及交通信号灯控制箱,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路牙及交通信号灯控制箱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附近的治安巡逻人员立即上前查看并报警,申某某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过车信息单,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及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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