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普通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北路**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十道交叉路口东50米处时,与前方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465号血液酒精含量报告鉴定:被告人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 公交认字【2019】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个人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赔偿协议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466号、3465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云斯琴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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