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甲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社**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3日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多次传唤不到,2020年5月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列为网逃;同年5月6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12时,被告人甲某某帮助吸毒人员日某某到昭觉县水井巷健康烧烤店从的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50元毒品海洛因,从中赚取了50元人民币。次日被公安民警抓获。13时左右,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再次到的某某处购买100元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甲某某右手中查获购买的毒品,从的某某处查获毒资100元。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25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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