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147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田某甲通过网络交友平台“快手”认识了张某某。被告人田某甲谎称自己叫田娜,于2018 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其以和张某某处对象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900元。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明细;6、被告人田某甲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学民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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