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柴沟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到怀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由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1日,赵某某向王某某(已判刑)借款600万元,月息6分,由于借款后赵某某在支付利息十个月后无力还本付息,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王某某指使被告人田某某、牛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赵某某限制在张家口华庭宾馆内,期间由牛某某等人轮流看管赵某某迫使其还款。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指使牛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将赵某某限制在华庭宾馆、金鼎俊逸连锁酒店及柴沟堡镇文苑宾馆等地看管,时间达四个月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同案犯王某某、牛某某、孙某某供述;3.证人常某某、李某某、牛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受人指使在索取债务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看管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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