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以谎称自己可以用“**”、“**”方式,治疗被害人徐某某的姑父岳某某脑血栓瘫痪症状为由骗取被害人17428元人民币,治疗徐某某儿子刘某某的肺部积水症状为由,骗取被害人3427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退还现金20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办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照片、收条;
2.辨认笔录;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淼
检察官助理:金莉娜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市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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