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84********,汉族,本科文化,系烟台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户籍地**村,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单元**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4月10日,利用其担任烟台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明知公司对外有多笔欠债、尚未履行对客户的合同、难以维持经营的情况,为确保个人利益,指示公司会计以返还被告人投资款、向指定账户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其岳母胡某某账户转账,将公司钱款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白某某、鲁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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