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系襄阳市襄州区**镇**村村民。2020年3月15日下午17时,田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行至**村路段,将**村石灰厂对面变压器下方安装的电表箱盗走藏于家中。该电表箱内含一个三相电能表、三个互感器、一个信息采集终端。经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电表箱及内含的三相电能表、三个互感器、一个信息采集终端被盗时价值2656.16元。
2020年4月1日,电表箱所有人徐某某对田某甲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表箱、三相电能表、三个互感器、信息采集终端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田某乙、方某某、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盘。8.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俊涛
检察官助理:王 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住襄州区**镇**村五组,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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