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5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淮北市烈山区人,住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海路与溪河路交叉口南侧时,与正在等红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田某某涉嫌酒驾。后经抽血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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