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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苏木**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7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35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E*****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满洲里市道南三道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提取血样笔录。

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玮

                                               检察官助理 权赫然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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