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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劳务服务中心**,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黄海牌小型普通客车(京PF****)从延庆区张山营镇晏家堡村乙**号王某乙家到晏家堡村**区**号其岳父王某甲家。因琐事与妻子王某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冲撞王某丙停放在门口的福特牌小型轿车,并将阻拦的王某甲带倒摔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田某某驾驶机动车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被告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及抽血过程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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