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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0时许,酒后驾驶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L****8)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三路与泰河路路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G****2,内乘李某某)后部接触,造成高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为全部责任,高某某、李某某为无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9.2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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