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2********,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棕色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沧源县勐董镇物资局红绿灯方向往永和廉租房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董镇鸿雁宾馆门口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出警处理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田某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送检的被告人田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测出乙醇,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云******号棕色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附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48****。
2.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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