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酒后驾驶Q*****荣威小型轿车,在兰陵县泉山街“三兄弟清真全羊”饭店门口倒车时,撞向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经鉴定,田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系醉酒驾驶。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向侠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家属院,联系方式133********;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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