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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街**号**住宿进行介绍卖淫活动,由田某某负责联系并驾驶摩托车运送嫖客,同案人负责联系卖淫女。同年3月11日2时许,田某某联系并运送徐某某、陈某某、池某某三人到**住宿与卖淫女石某某等三人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缴获的避孕套、手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某、池某某、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724****,188020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缴获的作案工具避孕套、手机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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