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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田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4月29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丁(绰号‘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同年7月9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戊(别名‘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己(绰号‘红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29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小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5********,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同年4月15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思南县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3********,土家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思南县**中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庚,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所在地江某某省无锡市,住江某某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杨某甲、田某戊、田某丙、田某庚、吴某甲、吴某乙、田某己、马某甲、白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某某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同年1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田某甲系被告人田某辛兄。2005年以来,田某甲、田某乙兄弟二人以宗族亲戚关系为纽带,笼络了吴某某(已死亡)、被告人田某丁、被告人田某戊、被告人田某己、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乙等人,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铜仁市思南县*****逐渐树立了恶名。2011至2013年期间,田某甲、田某乙为了扩大势力、谋取政治地位,组织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吴某乙在思南县********村村委会选举时,通过抢夺选票、拉票贿选等手段,破坏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秩序,帮助田某甲、田某乙的父亲被告人田某丙先后成功当选村委**、村**。田某丙当选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利用田某丙的村干部身份,某某占集体、他人土地修建鱼塘、***鱼庄为田氏家族谋取利益。同时,田某丙在履职过程中长期优亲厚友,引发当地群众某某烈不满。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开设赌场,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参与赌场内的赌博抽头放风等活动,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2012年初,为打压竞争对手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田某甲安排他人到安某某的赌场闹事,并组织田某乙、吴某某(已死亡)、吴某乙、吴某甲持械殴打安某某赌场人员,迫使安某某关闭赌场。田某甲、田某乙通过金钱利益笼络,以及逞某某斗狠动辄有组织的实施暴力手段的恶名,某某一步拉拢和吸引了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白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加入组织。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领导者,并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为组织利益召之即来服从安排,由田某甲主导经济利益的分配,由田某甲、田某乙负责带头摆平事端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逐渐形成了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田某丙、田某丁、杨某甲、吴某某(已死亡)、田某戊为积极参加者,吴某甲、吴某乙、田某己、马某甲、白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为一般参加者,成员固定、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到非法赌场内工作、发放工资、免费请吃等手段笼络人心、某某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继而又承揽*****等地多处建筑工程等项目,并有组织的采取某某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暴力胁迫手段介入经济活动,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家族、组织利益、扩大势力、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某某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14起,实施违法活动18起,甚至公然在乡政府办公地点、人民警察出警现场围殴被害群众,无视法律底线挑衅政府执法机关权威,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破坏基层选举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帮助田某丙获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职务。在*****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用暴力手段实现对非法赌博业的竞争和控制。干扰、破坏*****多名群众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导致多名合法利益受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严重下降。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以及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已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的政治环境、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实施的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

1.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田某甲得知邓某乙经营的**馆内装有作弊器的麻将机是安某乙介绍购买。田某甲向邓某乙索要赔偿无果后,田某甲、田某某带领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吴某某(已死亡)、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到被害人安某乙家,以打牌输钱为由,要求被害人安某乙赔偿,被害人安某乙拒绝。田某甲、田某丁辱骂安某乙,田某丁在现场持刀挥舞恐吓,并威胁前来劝解的安某乙的丈夫陈某某。安某乙被逼无奈借来2000元交给田某甲。因惧怕田某甲,安某乙在田某甲等人离开后,随即带其女儿连夜逃离居住地。

2.2011年6月的一天,田某甲得知邓某乙经营的**馆内的麻将机装有作弊器。田某甲、田某乙、汪某某前往被害人邓某乙家,以打牌输钱为由,要求邓某乙赔偿,并打砸麻将机。被害人邓某乙及其妻子张某某告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麻将机是安某乙介绍购买。因安某乙已经被迫举家逃离*****,田某甲、田某某遂邀约卢某某再次到邓某乙家中索要赔偿,邓某乙被迫报警。双方在**水派出所处理后,田某甲、田某乙准备闯入邓某乙家中索要赔偿,被刘某某拦下。之后田某甲再次来到邓某乙家中要求赔偿,邓某乙迫于无奈交给田某甲3000元。

3.被害人张某乙于2012年向田某丙借款2万元,于2014年返还尾款6000元。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田某甲、田某乙、吴某某在********湾桥上将被害人张某乙拦下,田某甲、田某乙以张某乙所还尾款被田某丙打牌输掉为由,要求张某乙重新还款,因张某乙拒绝,田某甲、田某乙、吴某某殴打张某乙。之后田某丙赶到现场,承认张某乙已还钱。田某甲、田某乙仍坚持要求张某乙还钱,欲再次殴打张某乙时,杨某某赶到现场为还款做担保,张某乙才得以离开。

(二)聚众斗殴罪

1.2012年的一天,田某甲、田某乙在*****开设赌场时,得知安某某在张某某家开设赌场,为打击驱赶竞争对手,垄断赌博行业,田某甲安排马某某到张某某家的赌场闹事。马某某按照田某甲的安排在张某某家的赌场挑起事端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吴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持砍刀、钢管驾车赶到,与王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互殴。之后安某某因惧怕田某甲等人的势力,关闭了在*****开设的赌场。

2.2016年12月19日上午,田某甲、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参加完********村选举后到田某甲家吃午饭。饭后田某甲接到田某乙的电话,得知田某乙在***寺处与他人发生矛盾,让田某甲去帮忙。田某甲将此事告知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吴某乙,并电话邀约马某甲。田某甲驾车与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吴某乙接到马某甲后前往***寺帮田某乙。途经***村鱼塘处塘本公路施工地时,田某甲以该鱼塘未补偿为由,要求施工方停工。之后田某甲接到田某乙电话,得知事情已经平息,便与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吴某乙驾车到**水街上接到田某丙。上述人员驾车返回途径鱼塘处时,田某甲发现施工方仍在作业,下车与在现场施工的肖某某明发生口角。田某甲、马某甲、吴某乙殴打肖某某明。肖某某明被打后电话联系其父肖希某某前来帮忙,并拦在车前不准田某甲等人离开。田某甲见状安排吴某乙前往田某甲家中拿砍刀。之后,肖希某某带领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携带木棒、钢管赶到现场,与田某甲、田某己、吴某甲、马某甲发生斗殴,导致田某甲、马某甲脑外伤综合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吴某乙到田某甲家中拿到钢管准备返回现场帮忙,被田某甲的母亲李某某阻拦。吴某乙得知田某甲、吴某甲被打倒在地后,持钢管返回现场帮忙,因发现肖希某某持有钢管,吴某乙逃离现场。

3.2017年8月5日19时许,田某甲、田某乙、杨某甲、白某甲与文某某、王某某在惠水县***镇***村王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因田某甲、田某乙在***村的工程遭到当地村民阻工,王某某提出可以帮忙解决,田某乙因此和王某某发生口角。田某乙将王某某拉到院坝里,先动手殴打王某某,吴某某、杨某甲上前帮忙,之后被王某某夫妇劝开。田某乙见王某某打电话喊人,安排杨某甲打电话邀约人前来帮忙。杨某甲电话联系田宏某某,告诉田宏某某发生打架要求田宏某某带着工人前去帮忙。田宏某某遂邀约田某丁、田某某、田宏飞、田宏业、赵某某前往。到王某某家时,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杨某甲、白某甲、文某某、田宏某某、赵某某对王某某某某行殴打,在巷道处将王某某打倒在地。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后,田某甲、田某乙指挥田某丁、杨某甲、白某甲、田宏某某、文某某、田某某在巷道处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某某行互殴,同时再次对王某某某某行殴打。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被打跑后。邀约王某某、王某某、禹某某、秦某某持木棒赶到现场,田某甲、田某乙继续指挥田某丁、杨某甲、白某甲、田宏某某、文某某、田某某手持砍刀、酒瓶、竹排、菜刀与王某某等8人某某行互殴,王某某等8人被打跑。后王某某前往王某某家,组织在王某某家为其母亲守灵的群众赶到王某某家,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杨某甲、白某甲、田宏某某、文某某、田某某在王某某家巷道外面的公路上相互追逐、斗殴,后被惠水县公安局好花红派出所民警制止。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右眉弓皮肤裂伤、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三)某某迫交易罪

2014年,王某A将**水民族风情园堡坎工程发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乙在施工时不按工程要求施工,导致堡坎垮塌,经项目部提出后,拒不整改。王某A与田某甲结清工程款后,要求田某甲、田某乙退出工地,并委托陈重金返工。田某丙以要求王某A购买剩余施工材料为由,到工地堵工。王某A被迫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并委托王某某参与调解。*****政法委书记柴某某组织田某甲、田某丙与王某某到*****政府调解时,王某某被田某乙、田某丁殴打。王某A无奈之下再次申请*****政府调解处理,最终王某A以10640元的价格购买了田某甲、田某乙剩余的施工材料。

(四)寻衅滋事罪

1.2015年3月,田某甲、田某乙退出**水民族风情园堡坎项目后,田某丙借故到工地堵工,业主王某A迫于无奈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当月的一天赶集日,*****政法书记柴某某、*****派出所所长覃某某、*****司法所所长张某某、综治办副**田某某在*****政府主持调解。王某A委托了王某某、王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丙到*****政府参与调解。田某乙得知后,邀约田某丁、吴某乙、吴某甲前往。乡政法书记柴某某在主持调解工作过程中,田某甲、田某丙提出由项目部购买工地剩余的施工材料。田某乙突然冲某某办公室以柴某某与王某某是亲戚为由,质疑调解的公正性,并将柴某某拉出办公室,调解工作被迫中断。田某乙见王某某跟出来后与其发生口角。田某乙将王某某按在地上殴打,并持刀挥舞,田某丁上前帮助田某乙殴打王某某。覃某某与肖某某多次阻拦未果,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不敢劝架。田某丙、田某甲起哄高喊打死王某某后,吴某甲、吴某乙一直试图冲上前殴打王某某,被罗某某和在场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拦住。**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田某某带离,田某丁逃离现场。*****政府当日无法正常办公,政府工作秩序严重混乱。

2.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乙、马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在白某某经营的店内吃宵夜。被害人王某E来后,田某乙电话邀约田某丁来吃宵夜。王某E见到田某丁,邀请田某丁喝酒,田某丁拒绝。王某E遂询问田某丁是否还在吸毒,田某丁听后生气,田某乙见状,将一把带有刀鞘的西瓜刀砸向桌面,田某某拿起刀拍打桌面质问王某E,并用塑料凳、拳头殴打王某E。田某乙示意马某甲动手,马某甲随后用塑料凳、拳头继续殴打王某E。之后田某乙让马某甲、田某某停手。王某E购买香烟给田某乙、田某丁、马某甲、田某某,并赔礼道歉。

3.2018年3月9日,李某某和汪某某签订协议,将铜仁谢桥****项目股权转让给汪某某。因汪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田某甲****项目的工程款。同年6月12日,田某甲与田某丁、杨某甲、田某戊、白某甲到贵阳向汪某某索要工程款未果。在田某甲的安排下,田某丁、田某戊、杨某甲、代飞,采用跟踪贴靠、酒店蹲守的方式跟踪、滋扰汪某某长达三天直至6月15日。其间,被害人汪某某多次报警,且不敢回家。6月15日早上,田某丁、田某戊、杨某甲跟随汪某某到高铁贵阳北站,汪某某趁上述人员不备,乘坐高铁逃离。

(五)妨害公务罪

2016年12月19日下午,*****派出所接警田某甲与肖希某某在***路段鱼塘处发生斗殴。民警张某某与辅警李某某驾驶制式警车处警。张某某、李某某赶到现场时,双方斗殴已经结束。张某某安排李某某将田某甲、马某甲送往**水卫生院治疗。张某某在现场了解情况时,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将肖希某某带上警车,田某戊跟上警车,张某某电话联系派出所教导员田某某请求增援。之后田某某、辅警李知某某与***村支书刘某某驾驶安监车赶到现场。田某乙来到现场后质问是谁在殴打田某甲等人,并手持鱼叉冲向人群,田某某、张某某上前控制田某乙。田某己不顾在场公安民警劝阻某某行拉开警车门,将肖希某某某某行拖下警车,与吴某甲、吴某某(已死亡)、田某某、田某某一起殴打肖希某某,导致出警的公安民警无法执行公务维持现场秩序。此后田某某护送被打的肖希某某再次回到警车上,安排刘某某驾驶安监车将施工方人员带往派出所。刘某某驾车离开时,田某己与田某某又上前某某行将安监车车门打开阻拦施工方人员离开,被现场民警田某某制止。

(六)开设赌场罪

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田某甲、田某乙租赁思南县*****周某某等13人的房屋开设赌场,以“划船”的方式某某行赌博。被告人田某甲先后安排田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姚云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坐门”组织赌局。田某甲负责提供赌具、确定赌博地点、联系参赌人员、从赌场提成中支付“坐门”、发牌、放哨人员的报酬。被告人田某甲安排吴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局上发牌并按一定数额抽取提成,每日将抽取的提成交给田某甲管理;安排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田某甲配备对讲机,安排吴某乙、吴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购买烟水、放哨。被告人田某甲提供给马某某、马某某、敖某某等人现金安排上述人员按1000元利息50元的标准,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以高利贷获利,并支付上述人员酬劳。其间,田某甲、田某乙共组织王国某某等74人赌博。

(七)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汪某某、白某甲、杨胜某某从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处承接了位于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牙溪村处的“****”旅游开发项目。汪某某、白某甲、杨胜某某将该项目的立面改造工程转包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乙某某场施工后因李某某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田某甲、田某乙与白某甲、白某某共谋向李某某索要工程款,经商量后决定由田某丁殴打白某甲,恐吓李某某。2018年1月23日中午,田某甲、田某乙组织田某丁、田某戊、杨某甲、白某甲、李某甲、白某某、田宏某某、文某某、杨胜某某并带领工人到**公司李某某办公室找到李某某。田某丁按照事先安排故意殴打白某甲,给李某某施加压力,造成恐惧。2018年1月23日16时许至1月29日20时许,田某甲、田某乙组织杨某甲、田某丁、田某戊、白某甲、李某甲、白某某、田宏某某与手下采用轮流看守、威胁、辱骂、恐吓、不准离开办公室、不准睡觉等方式将李某某非法限制在办公室。其间,田某甲、田某乙与白某某、白某甲商量后决定,将白某甲、杨胜某某所做工程量,与田某甲所做工程量合并,以田某甲的名义向李某某索要310万元工程款,并于2018年1月25日,迫使李某某与田某甲签订了劳务班组工程量结算协议书。2018年1月26日下午,李某某前夫尹某某来到李某某办公室一同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月28日,尹某某、白某甲、杨胜某某被田某甲、田某某带到杨胜某某、白某甲的出租房处,被迫同意分别用车辆、房屋抵押工程款,并出具了承诺书,之后尹某某分别在李某某办公室、尚善公司旁边的宾馆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至1月31日。2018年1月30日至2月7日,田某甲、田某乙组织杨某甲、田某丁、田某戊、李某甲、白某某、田宏某某跟随李某某到贵阳筹集工程款,采用跟踪贴靠、轮流看守的方式跟随李某某,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并跟随李某某居住在尹某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国际花园的家中。2018年2月2日尹某某回到贵阳家中,被田某甲等人限制在家中不得离开。同年2月7日,田某甲以尹某某所写承诺书为据,某某迫尹某某将其房屋以40万元价格抵押给汪某某折抵工程款后,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离开。

(八)窝藏罪

2019年3月7日,田某甲接到王朝某某的电话,得知思南县公安局在对其某某行抓捕,田某甲连夜逃到贵阳。田某甲到达贵阳后找到杨某甲并告知公安机关欲对其实施抓捕的事实。杨某甲将田某甲带到其居住的酒店。田某甲在杨某甲所开的酒店房间与杨某甲居住了三日,其间,田某甲使用杨某甲的手机与家人联系。杨某甲将从田某乙的妻子处得知田某乙被抓的消息告知田某甲,田某甲遂决定逃往国外,并要求杨某甲送其前往广西。之后,杨某甲驾驶贵D****6越野车将田某甲送到广西省梧州市藤县交给白某某、叶某某勋后返回贵阳。

三、以田某甲、田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05年的一天晚上,田某乙、田某丁、刘某甲等人在**水桥头餐馆吃饭,因服务员马某某收拾餐桌上的空盘,刘某甲吼马某某并让田某丁将马某某拖出去,田某丁遂对马某某某某行殴打,马某某被打晕倒在地。田某甲、田某乙等人扬长而去。事后马某某及其父亲惧于田某乙等人在**水的恶名,不敢追究。

2.2014年初的一天,杨某某驾车与其家人和陆某某途经*****街上幼儿园路段时,因田某乙停车在路中导致不能通行。杨某某按喇叭、闪灯示意田某乙让路。田某乙让路后辱骂杨某某,并驾车跟随杨某某到杨秀某某家附近。田某乙下车与杨某某、陆某某发生争执。田某乙对陆某某某某行殴打,陆某某躲某某杨秀某某家中,田某乙从车后备箱拿出鱼叉欲追某某杨秀某某家殴打陆某某。在此过程中,杨秀某某家的玻璃门被砸坏,田某乙正准备冲某某杨秀某某家时,警察赶到现场制止。

3.2011年,田某甲、田某乙为扶持其父亲田某丙获取政治地位,提升家族影响力,*乙村委会**候选人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田某丁、吴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田某戊、田某己等人在村委会选举现场抢夺选票,*丙村委会**。

4.2011年,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侵占已被思林电站征收的土地修建鱼塘。

5.2012年,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侵占集体土地及他人土地修建***鱼庄。2017年8月21日经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田某丙拒不签收及停止违法行为。

6.2012年的一天,田某丁与吴乐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水马某某家楼下的门市部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到第四天的时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戊、田某己、吴某甲、吴某乙、吴某某来到赌场。田某乙因在该赌场赌博时输了无钱赔付,要求田某丁用其抽头的钱支付,田某丁拒绝。吴乐某某见状,让田某乙不要敲庄。田某某遂抓住吴乐某某的衣服某某行质问,田某戊殴打吴乐某某,田某乙从车后备箱拿出钢管将赌桌和板凳砸坏。后马某某和张某某将吴乐某某带到马某某家二楼,田某乙等人追到马某某家楼下,田某甲上楼到马某某家与吴乐某某谈判,不准吴乐某某开设赌场,吴乐某某惧于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势力,关闭赌场。

7.2012年8月的一天,田某丁、吴某某在**水街上看见袁某某在**馆门口,吴某某无故对袁某某实施殴打。事后,田某甲找到袁某某,袁某某碍于田某甲的势力,不敢追究。

8.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田某乙驾驶贵D****0帝豪轿车和田某丁、吴某某在**水大桥处与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会车时,因变换远近灯光问题,田某乙和吴某某下车与管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管某某、砸坏出租车挡风玻璃。之后田某丙和田某乙在思南县水电局旁的一餐馆内与管某某协商,田某乙并赔偿管某某人民币14800元。

9.2013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田某甲、田某乙、李某甲等人在思南县“***KTV”包房喝酒唱歌。田某乙到收银台结账时,收银人员提出包房话筒被损坏并要求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田某乙对“***KTV”经理陈某某某某行殴打,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许某某、许某某被殴打,茶几、手机等物品被损坏。之后田某甲找到陈某某协商,对“***KTV”被损毁的物品某某行赔偿。

10.2013年5月,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在***村塘本公路沿线陈家、何家水井处非法开山取石用于田某甲、田某乙承包的工程建设。

11.2013年年底,田某甲、田某乙在***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组织吴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田某戊、田某己在选举现场抢夺选票,田某丙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丁村委会**。

12.2014年4月的一天,***村支书冯某某在何某某的餐馆外遇到田某甲及余某某,因冯某某对于田某甲提出的担任**组**之事,答复要通过开会决定,田某甲和余某某对冯某某某某行殴打。

13.2014年8月,*****政府干部某某越与马某甲、吴某乙等人在*****政府门口篮球场打篮球,某某越与马某甲因事发生口角,马某甲用矿泉水瓶将某某越头部砸伤。事后田某甲带着马某甲向某某越道歉,某某越碍于田某甲等人在**水的势力,未敢追究。

14.2016年2月13日晚,田某庚、田某甲、田某乙、田某戊在*****广场吃宵夜,田某戊发现其相亲对象杨某某与杨某、周某、张某、杨某在旁吃宵夜。田某戊将田某庚、田某甲、田某乙介绍给杨某某认识,田某庚、田某甲发红包给杨某某,杨某某未予理睬。之后杨某某与张松、杨某某离开。杨某某、周某某买东西返回后,田某戊认为是周某某喊走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戊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盆和扫帚殴打周某某。杨某某劝架被田某庚殴打,二人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苹果6S手机丢失。之后杨某某的父亲杨某某赶到现场制止田某甲。2016年2月14日,田某甲、田某戊与杨某某协商,赔偿周某某医药费2000元,杨某某手机费用4800元。

15.2016年9月的一天,田某乙、杨某甲、吴某甲等人在**水街上“德玛西亚”夜宵店吃夜宵过程中,罗某与余某某等人发生矛盾,余某某使用啤酒瓶对罗某实施殴打,后罗某的朋友谭某、谭谭某到达现场,罗某上前殴打余某某,但被田某乙使用洋铲抵住脖子威胁,不准其殴打余某某。

16.2016年12月19日下午,田某甲在与被害人肖某某明斗殴过程中受伤,田某甲、肖某某明被送往*****卫生院治疗。吴某乙将此事电话告知田某丁。田某甲电话联系王某甲告知被打伤的事实并安排王某甲带人赶到**水卫生院。王某甲遂电话联系谭某,谭某按照王某甲的要求邀约了两名男子。田某丁、王某甲赶到**水卫生院病房内看望田某甲,得知肖某某明亦在**水卫生院治疗后,二人赶到肖某某明病房内,王某甲持输液杆殴打肖某某明,田某丁对肖某某明拳打脚踢,肖某某明被打倒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医生及护士制止。

17.2017年5、6月份,田某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侵占********村**组集体土地,在柏杨粮站处修建水泥桥。2018年6月18日思南县国土资源局向田某丙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田某丙拒不签收。

18.2018年6月的一天,杨某在**水街上“夜夜宵遥”宵夜店吃饭时,因事与李某甲发生打架,导致双方受伤。田某甲、田某乙、杨某甲在外得知李某甲被打伤的消息后赶回**水。田某乙打电话通知杨某见面后,田某甲、田某乙、杨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在**水“德玛西亚”宵夜店外的马路上等待。杨某来后,田某乙对杨某某某行殴打,并要求杨某给李某甲道歉。事后杨某碍于田某甲、田某乙等人在**水的恶名,不敢追究。后杨某被赶到现场的田某丁叫走。

其他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月21日下午,被害人陈某丙驾驶摩托车送米粉途经田某甲家门口,见刘某甲站在路中与他人聊天,陈某丙停车等候。刘某甲误认为是陈某丙在鸣笛催促,遂辱骂并殴打陈某丙,导致陈某丙颅底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睑下垂。陈某丙前往马某某的诊所治疗并晕到。刘某甲得知后赶到马某某的诊所,和陈某丙的亲属发生争吵。马某某见状关闭诊所卷闸门,刘某甲在外踢打卷砸门并辱骂陈某丙。杨仕平无奈之下将陈某丙抱到诊所外。刘某甲在杨秀某某的宵夜摊上拿了菜刀准备欲砍陈某丙,被人拦下。随后**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甲带走。

2014年2月7日,刘某甲及其家人与陈某丙的家人在**水司法所调解时,田某甲、田某乙与吴某甲等人赶到司法所外等候,最终陈某丙的家人因害怕田某甲、田某乙,无奈之下同意由刘某甲赔偿陈某丙12800元。

2.2009年张某竞买到思南县****有限责任公司柏杨粮站资产,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2015年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答复********村**组村民,张某取得柏杨粮站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不支持将该土地使用权归还高井村民组的要求。2018年8月,侯再某某在*****实施道路硬化工程,在柏杨粮站内设立搅拌场。被告人田某丙与吴友某某等**组村民以柏杨粮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由某某行堵工,向侯再某某索要财物,侯再某某迫于无奈支付田某丙1500元。

(二)诈骗罪

2015年6月,思南县扶贫办在********村整村推某某养牛项目,要求发展14户农户自养三头牛三年以上,可获取扶贫补助款1.4万元。田某丙将田某乙纳入推某某项目实施户名单。2016年6月至7月,为骗取扶贫补助款、应付项目验收,田某丙采用向他人借牛、购牛的方式,先后顺利通过*****政府、思南县扶贫办对该项目的验收,获得扶贫补助款1.4万元。

(三)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8年1月的一天,白某甲因承接了铜仁谢桥黔东项目,以项目需要为由,在铜仁市碧江区雕刻了一枚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并将该虚假印章用于与田某甲、田某乙签订分包合同及田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务班组工程量结算协议书。

(四)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田某庚系田某甲、田某辛姐。2019年7月12日,田某庚获知本案证人白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配合调查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犯罪行为一事。田某庚为达到恐吓证人的目的,在白某乙未接其电话的情况下,又发短信威胁白某乙。白某乙慑于田某庚的威胁担心遭到田氏家族的报复不敢报警,后在知情的乡人大主席田某某的劝导下向公安机关反映。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2时许,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西江大桥处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22时许,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思南县塘头镇李张某家中将被告人田某乙抓获归案。同年3月25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结民街木桶饭店内将被告人田某丁抓获归案。同年6月1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杨某甲传唤到案。同年3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将被告人田某戊抓获归案。同年4月1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思南县塘头镇街上将被告人田某丙抓获归案。同年3月31日12时左右,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镇士路一出租房601房内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归案。同年3月25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吴某乙抓获归案。同年4月5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思南县**乡**村**组将被告人田某己抓获归案。同年3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龙某某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599号东方万国广场内将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归案。同年8月9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白某甲传唤到案。同年7月6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同年4月9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北街江岸名都一期***单元***栋***室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同年8月30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思南县**中学将刘某甲传唤到案。同年8月20日,思南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江某某省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将田某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等十五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某某卖商品,情节严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设赌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某某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某某卖商品,情节严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设赌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某某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某某卖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某某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某某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聚众斗殴;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戊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己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庚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维

检察员:李琴

检察员:刘钦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乙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丁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戊、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马某甲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丙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己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甲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庚取保候审于思南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6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1份。

4.换押证14份。

5.财产账户冻结情况:冻结田某甲农业银行账户52282311954********、62284811908********余额122.38元;建设银行账户62170071000********余额797.95元;贵州思南农商银行账户62289300010********、62289300010********;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4080********;冻结田某甲产权登记00019582的房屋产权交易。冻结田某乙建设银行账户6236871800********余额101.21元;贵州思南农商银行账户62289300010********余额83.63元;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4080********;冻结田某乙产权登记0002942的房屋产权交易。冻结田某丙农业银行账户62133611980********余额1743.51元;贵州思南农商银行账户272914000102********09余额5739.8元、账户272914000102********54余额46.44元、xxxx3795余额30.41元;冻结田某丙房产登记号00023729的房屋产权交易。冻结李某某黔(2017)思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639号房屋产权登记。

6.财产查封情况:思南县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扣押贵J****8白色本田轿车一辆;查封了田某丙位于思南县**乡**村**组的住宅、***鱼庄。

7.财物扣押情况:思南县公安局分别田某丙、田某甲、田某乙家中查获并扣押合同资料四份、计划书一份、工程信号枪一把、手机二部、录音笔一个、收据三本、笔记本九个、砍刀六把及散装票据、点菜单六本、交通银行卡三张、农业银行卡三张。从田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100元、美元10元、港币10元、澳元10元、田某甲的护照一本、港澳通行证一本、驾驶证一本、OPPO手机一部、CK手表一块、账本三本、***鱼庄商标注册证一本。从田某丙处扣押贵D****9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借条三张、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驾驶证及行驶证二份、手机一部。扣押身份证一张、农商行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四张、贵阳银行银行卡一张、戒指一枚、人民币498元。从杨某甲处扣押某某为牌手机一部、OPPOR11手机一部,银行卡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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