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31975********,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路**号,现住址银川市**县**村**队,无业。1992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8年11月21 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景福巷往南100米处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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