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35号

被告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40106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去到本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东区7栋435房,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被害人文某某的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再次来到本区大学城广东工业大学生活东区7栋3楼伺机盗窃时,被该学校的保安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