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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F*****号三轮摩托车(乘客妻子及女儿),行驶至乌兰浩特市省际通道八里八十字路口时,与赖某某驾驶的蒙F3****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案发时甄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79mg/100ml,属于醉酒。

经乌兰浩特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不予发还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登记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证明、甄某某家庭情况;

3.被害人陈述:赖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4月24

附: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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