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9日、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甄某某伙同侯某甲(已判刑)在其承租的北京市大兴区XX镇XX小区乙X楼X单元XX号“XXX休闲中心”店内,介绍、容留杨某某、邢某某、刘某某、会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7月22日1时许,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嫖客刘某东卖淫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甄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到公安局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卖淫地点照片、消费小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侯某甲、侯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杰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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