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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2014年05月06日,因甄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冀AW****小型面包车行驶沿无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红绿灯处时右拐,遇到交警查酒驾,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63.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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